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曲环催字〔2025〕2-2号)送达公告
刘保学(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10180970):
你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2-17号),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2-17 号),你均拒绝签收;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在《曲靖日报》第8版刊登《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曲环催字〔2025〕2-2号),你均未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曲环催字〔2025〕2-2号),要求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限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缴纳罚款方式为持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按照电子票据中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工作人员联系。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庆欣 电 话:0874-6088037
地 址:曲靖市麒麟区文昌街289号 邮政编码:65500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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